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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宁波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实施进口冷链食品过境检验的通知,将于12月1日00时起实施。
根据通知,为有效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有效防范进口冷链食品疫情进口风险,经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实施进口冷链食品过境检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口岸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或从其他口岸在我市储存、加工、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过境检验管理(口岸环节已消毒的进口冷链食品除外)。
二、进口冷链食品所有者和储运企业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能提供有效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可直接运往目的地;对于无法提供有效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中转检验仓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中转检验仓库包括政府指定的公共中转检验仓库和设置在企业自有冷库内的独立中转检验仓库(区域)。
三、所有进入宁波港的进口冷链食品实行电子注册,注册时如实申报货主(代理人)、报关单、车辆、驾驶员、货物流向等完整信息。对于没有自己的中转检验仓(区),需要进入公交检验仓进行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的,货主(代理人)应在“浙江办”APP预约。具体注册预约方式是“冷链食品消毒”平台,是“哲里坂”APP的首页。
4.进入中转检验仓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核酸检测合格,外包装消毒后,由消毒单位出具《宁波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消毒证明》,检验仓库管理方通知货主提货。提货人应及时通过“浙江办”APP“冷链食品消毒”平台上传消毒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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