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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与综合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2020]255号)、《新冠肺炎肺炎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指挥部令第14号》和各省市对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25日起,统一纳入进口冷链食品容器流向信息,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在所有进口集装箱从港口码头提取之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如实申报集装箱货物的流向,申报信息包括:货物名称、原产国/地区、目的地、联系人、电话号码等。对于没有申报货物流向的集装箱货物,港口码头不允许将货物运出港口。
二、商品流通信息申报主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流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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