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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古蔺县法院太平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并成功催告被告主动履行,有效地实现了案件的结。这是该院实施“立审执合一”,提高司法实效的又一案例。
据了解,2021年5月,黄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合同》。。合同签订后,周某某通知黄某某,不再履行合同,不再购买黄某某自建的房屋。。黄某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周某某赔偿其修建楼梯间的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黄某向法院起诉。
太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黄某签订的《购房协议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令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黄某因合同无效造成的各项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1000元。被告人周某某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太平法院及时与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联系,督促其履行判决义务。法官将说明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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