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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市市場監管局:明星拍攝商業植入廣告屬廣告代言人
近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佈《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明白網络直播活動中,直播内容構成商業廣告的,參與網络直播,以本人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效勞作引薦、證明,應當實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義務;含有商業植入廣告的綜藝節目中,參與的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以本人的名義爲植入的商品、效勞停止了引薦、證明(如經過創意中插、情節設計等廣告方式),契合廣告代言人的定義,應當實行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義務。關於一些知名度較高的主體,如:知名文藝工作者、知名體育工作者、專家學者、“網红”等明星藝人、社會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辨認性,固然廣告中未標明身份,但公眾經過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屬於以本人的形象,應用了本人的獨立人格停止廣告代言,即便是以不爲公眾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體驗官”等停止引薦證明,也不能改動廣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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