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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头条网

北京:不允许以共享就业为名进行非法劳务派遣

2020-12-27 21:01:28 36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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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山中来 发表于 2020-12-27 21:01:28 |阅读模式

从山中来 楼主

2020-12-27 21:01:28

疫情爆发以来,北京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共享就业,合作调整就业过剩和短缺。这一模式对解决就业过剩与短缺的矛盾,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共享就业行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北京市共享就业指导和服务指南》。《指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原企业和缺岗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各方权益。
《指引》规定,共享用工的劳动者在用工不足的企业工作期间,不改变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期限不超过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劳动者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短期企业未按约定履行保护劳动者权益义务的,可以退回原企业,原企业不得拒绝。如果不适合缺工企业的工作,可以与原企业和缺工企业协商退回原企业。
工作期满返回原企业时,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安排。缺少工作岗位的企业,经原企业同意,并依法与原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续签原企业与缺少工作岗位的企业的合作协议后,需要继续在缺少工作岗位的企业工作的,可以继续在缺少工作岗位的企业工作。
共享就业合作期满后,劳动者未返回原企业或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乏工作岗位的企业工作前,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依法由缺岗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原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从中收取费用。
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无工伤事故的,原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办法可以与无工伤企业商定。
共享用工合作期满,原企业应及时接收和安排工人。
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不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根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予以返还的,无工作的企业可以将劳动者返还原企业。
缺少工作岗位的企业需要及时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结算到原企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原企业,并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指出,企业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非法进行劳务派遣,不得规避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以共享用工名义非法进行劳务派遣、规避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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