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原告李习安与被告米谷数字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谷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2020年2月,原告获悉,被告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和2019年7月26日在微信官方账号“米谷阅读”上发表了两篇含有原告肖像的文章。在上述文章中,被告利用原告的肖像图片对被告经营的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旨在利用名人效应增加文章的点击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涉嫌侵权的文章中存在被告的商业宣传内容,具有明显的商业导向和商业属性,容易引起公众对原告的误解,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商业合作关系,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李习安是mainlandChina的一名影视演员。作为公众人物,原告一直把维护自己积极的健康形象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之一。原告李习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