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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根据合同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
监管后,购房人支付的房款不再支付给开发企业,而是直接存入监管账户,避免了开发企业将收取的预售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产生未完成的建筑。
关于预售资金的使用,《通知》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项目的所有预售资金均应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只能用于支付工程资金、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法定税费和到期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从预售资金中提取5%的办公和管理费用。该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试行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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