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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江法院对神臂城镇和甘雨镇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了巡回审判。当地人来到“家门口的审判庭”,积极参与观看。
经合江县农业农村局评估,吴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长江干流合江县神臂城镇经盘村一组(小地名“洞溪”)处的河段,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可视性锚鱼渔具1.6公斤。其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1452元。合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同时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452元,用于在主要非法河段或其他合适的自然水域增殖放流。
蒲某某在合江县石龙镇河南滩电站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了1.95公斤鱼,即电鱼和渔网捕捞。合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蒲崇华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两起案件的被告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吴某某愿意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蒲某某愿意主动修复受损的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不要求捕捞水产品的数量,即使不捕捞水产品,也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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