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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永县法院审理并驳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认为借款人提出上诉,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原告万姓人称,马某于2018年7月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
万先生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马先生,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为2个月。
到期后,马某拒绝还款,万某经多次请求无果,遂将马某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万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条,且借条是单证,无法证明马某有向万某借款的意愿及存在双方约定借款、被告人已收到款项等事实,被告人对此不承认。
因此,不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万某有举证责任无举证,不应举证的法律后果,因而依法予以驳回。
温子仁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本案当事人万某败诉,说明目前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薄弱,交易法律程序不完备,借贷行为高度隐秘,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在实践中,贷款人通常只根据借条等债务文件提起诉讼,
或者仅以该金融机构的转让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发生的证据。
比如借款人主张借款已经偿还,或者转让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这种情况下就存在举证责任问题,不能简单地根据借条、收据、借条等认定借款关系已经发生,借款已经发生
关系的内容。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广大市民在放贷时应谨慎控制贷款风险,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出借人应积极收集并提供其他证明借款关系建立的证据,如相关证人证言、电子转账凭证等,避免出现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容易造成金钱损失和感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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