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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被冒名結婚“的話題不時成爲熱搜。如2019年底,尚女士與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注銷處辦理婚姻注銷時,發現尚女士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與五名男子分別在山東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圍場、安徽界首、江蘇如東注銷結婚。而尚女士基本不認識這五名男子,也從未去過這五個中央。爲此,尚女士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並與五個中央的民政局溝通,懇求撤銷相關的婚姻注銷。
左一爲尚女士領到結婚證。圖片源自磅礴新聞左一爲尚女士領到結婚證。圖片源自磅礴新聞
其中河北省公安機關經調查後,給當地民政部門出具了調查資料,民政局直接撤銷了尚女士的兩起結婚注銷信息。但其他三地民政局均稱沒有撤銷權限,回絕了她的懇求。無法之下,尚女士分別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讼,最終才撤銷掉剩下的三次“婚姻注銷”。
暢通處理冒名婚姻注銷纠葛法律救濟渠道,依法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很強的理想必要性和緊迫性。日前,最高檢行政檢察廳會同最高法行政審訊庭、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深化調研,推進“兩高兩部”共同製定了《關於妥善處置以滥竽充數或者故弄玄虛的方式辦理婚姻注銷問題的指導意見》。
“兩高兩部”相關擔任人指出,少數人出於種種目的,成心運用虛假身份信息或者冒用別人身份信息辦理婚姻注銷。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的開展,一些反復注銷、以非真實身份辦理婚姻注銷的狀況陸續被核對發現。但遇到這類纠葛以什麼程序處置,缺乏明白規則,且理想中處置此類纠葛面臨不少窘境。主要包括這些問題:
一是因受害者舉證存在一定難度,根據現有立案規範,經過公安機關啟動立案程序停止維權難。
二是由於現行法律沒有規則此類情形屬於可撤銷婚姻或婚姻無效情形,受害者經過民政部門自行撤銷難。
三是此類情形因不存在真實婚姻關係,受害者經過民事訴讼途径取得救濟難,提起行政訴讼時常常又因已過起訴期限無法進入實體審理。
四是雖然近年來檢察機關經過行政爭議本質性化解,對處理此類纠葛停止了嘗試,也發佈了相關的指導性案例,促進處理了一些案件中的此類問題,但關於那些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監視纠正意見,又需求催促行政機關自行纠正的案件如何處置缺乏明白規則。
針對以上難點,《指導意見》請求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點,節約行政本錢和司法資源,主動化解矛盾纠葛,推進此類情形的“存量”問題得到妥善處置,同時加大對婚姻注銷作假行爲的打擊力度。
《指導意見》規則,法院對相關事實停止調查認定後以爲應當撤銷婚姻注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撤銷婚姻注銷的司法倡議書。對被滥竽充數者或者其他當事人不屬於其本身的缘由耽搁起訴期限的,被耽搁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内,但最長不得超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讼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則的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依據調查核實認定狀況、監視狀況,以爲婚姻注銷存在錯誤應當撤銷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發送檢察倡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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