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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田晓航)國度衛生安康委辦公廳、國度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近日結合發佈《關於標準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颗粒臨牀運用的通知》。通知請求,醫生在開具中藥配方颗粒處方前應當告知患者,保證患者的知情權、選择權。
2021年2月,國度藥監局等四部門發佈關於完畢中藥配方颗粒試點工作的公告,明白中藥配方颗粒種類施行備案管理。爲促進醫療機構中藥配方颗粒臨牀合理標準運用,保證醫療平安,進步臨牀療效,國度衛生安康委辦公廳、國度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結合印發這一通知。
依據通知,醫療機構應在門診大廳、候診區等醒目位置張貼告知書,向患者告知中藥配方颗粒的服用辦法、價錢等;醫生開具中藥處方時,準繩上不得混用中藥饮片與中藥配方颗粒;醫療機構應當樹立中藥配方颗粒處方點評製度,樹立中藥配方颗粒臨牀應用常規監測和預警體係,發現疑似不良反響的應當及時報告。
通知還提出,經審批或備案可以提供中醫藥效勞的醫療機構方可運用中藥配方颗粒;醫療機構中,能開具中藥饮片處方的醫師和鄉村醫生方可開具中藥配方颗粒處方;公立醫療機構運用中藥配方颗粒,不得承包、出租藥房,不得向營利性企業托管藥房。
通知強調,各級衛生安康和中醫藥主管部門要依照“屬地化”管理準繩,增強管理和監視,保證人民大眾用藥平安;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配合省級藥品監視管理部門製定中藥配方颗粒管理細則時,要進一步細化中藥配方颗粒臨牀合理標準運用措施,確保中藥饮片的主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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