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的新建、改建、扩建、改建住宅(以下统称自营住宅)管理,河南省人民政府最近发行了《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营住宅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营住宅及其管理,从发行日起试行。 在计划编制方面,方法明确了村民只有一个宅基地。各地应以县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不足667平方米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的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的山区、丘陵地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规划中要统一安排村民自建房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三层的低层住宅为主,不规划建三层以上的住宅。确实需要建设三层以上住宅的,必须征得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和利益相关人员的同意后,纳入村规划。 在宅基地申请审查方面,《办法》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籍为单位向所属村民小组书面申请宅基地和住宅建设。村民填写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营住宅申请书》《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乡镇政府建立受理申请窗口,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营住宅的管理。收到村级申请后,乡镇政府明确的机构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管理等相关机构进行审批。原则上优先使用村子的空闲宅地,严格控制新的宅地。符合条件的,发行联合审查认可意见,绘制宅基地坐标平面位置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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